时间:2023-01-09 17:52:36 | 浏览:562
我曾发表过一篇《今人评说小香玉》的文章,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褒者甚众,贬者廖廖。文章中虽对常香玉大师收回《小香玉》艺名的始末进行了浅薄的分析,但绝无一星半点对常大师名誉的贬损。虽对小香玉本身进行了正面的评价,但却没有使用更多的溢美之词,只是平铺直敍地罗列了小香玉在四十几年里应做而且已经做到了的凡人善举。毫无吹捧之意。今文更不涉及祖孙之间的间隙的原因,更不评析孰对孰错的人际关系。只对《小香玉》艺名使用权中的法律问题作以浅析,别无任何用意。
《小香玉》艺名使用权牵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常大师赐予陈百玲使用《小香玉》艺名的合意问题,二是遗嘱的订立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一:常香玉大师赐予陈百玲《小香玉》艺名使用权的合意问题。众所周知,艺名和本名一样都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一个符号,艺名无非是借助赐予者的身份或地位使被赐予者更早地获得他人的认可而提高知名度,同时也显示了赐名者的尊贵和地位。赐者,旧时指地位高的人或长辈把财物送给地位低的人或晚辈,如:赏给。当然更指至高无上的皇帝将官职或土地赐予大臣。赐予,在法律层面表现为赐予和接受系双方的合意行为,赏者愿意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无偿给予受赏人,而受赏人又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赐予人的给予行为,这就是法律上的合意。如果有一方,主要是指接受赐予方表示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赐予,双方达不成协议,就完不成法律上的赐予行为。而更重要的是给付。艺名和官职、财物是一种法律表现形式,物是接受人拿到财物。官职是有任命而实际赋予接受人被授予的层级。艺名的授予虽然没有给予财物的这种表现形式,但在授予时会在一定的场合举行隆重的仪式以示正式授予。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授予。只有双方的合意行为依法成立,并且实际给付,这种赐予或者叫赋予、赏予才算完成了法律上所规定的程序,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接受赐予者,在接受赐予后,同时还申请公证,以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公正不公正虽然不影响赠予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一旦事后因赠予问题产生矛盾,当事人就可以持公证文书提交法庭,法官无须审核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现在咱们再说一下《小香玉》艺名使用权收回的问题。众所周知,《小香玉》艺名是常大师赐予陈百玲的,也是陈百玲乐于接受的,因此,赐予和接受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合意。加之常大师的赐予是采用书面形式或举行有关人员出席的授予仪式,常大师的授予和陈百玲的接受就走完了法律程序,至于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双方合意的成立。常大师授予陈百玲使用《小香玉》艺名的时间不得而知,而常大师欲收回陈百玲《小香玉》艺名使用权当在常大师八十二